少数派标签违反了世俗共和国的原则

2024-11-22 17:37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

  • Vivek Gumaste
  • News18.com

我们的公司制度是非常明确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创造一个平等的社会,不存在分裂,不需要保护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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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限公司 制度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定义“少数”这个词 E在其广阔的空间。(档案照片)

11月8日,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决定推翻最高法院先前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取消了阿里格尔穆斯林大学的少数民族地位。威严的法院随后制定了一项“全面和现实的”测试,以确定教育机构的“少数民族性质”,从而确保第30条下的特殊保护。

这种戏剧性的逆转迫使我们反思印度少数民族的话题。到底谁是少数?对于像印度这样一个拥有无数种族、语言和宗教的多元化国家来说,这种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分裂意味着什么?这是否符合一个世俗共和国的原则,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多数和少数的平等社会?

要回答这个价值百万美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在我们的宪法背景下重新审视少数民族的定义。

《宪法》在其浩瀚的篇幅中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一词进行定义。“少数”(或其复数形式)在第29、30和350篇文章中被短暂提及,给人的印象是,我们的开国元勋们对使用这个煽动性的术语非常谨慎。

在第29条中,“少数民族”一词出现在边缘标题中,但没有出现在案文中。此外,这一条款没有提及宗教少数群体,只是指出“任何部分公民……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都有权保留这些语言、文字或文化”。第30条具体谈到两类少数群体- -宗教和语言- -同时扩大了少数群体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但在这里,宪法也没有明确指出任何特定群体是宗教少数群体。第350条a款和B款所指的是语言上的少数群体,而不是宗教上的少数群体。

因此,《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谁是多数人或少数人,以及什么构成少数宗教,更不用说具体指出这样一个或多个实体的名称。

这是开国元勋们的疏忽吗?他们是否出于疏忽,忘记了在一个因种姓或宗教而分裂的社会中解决如此重大的问题?或者,这是一种故意的遗漏,目的是将新生的分裂倾向扼杀在萌芽状态,并为一个无阶级社会制定路线?后者似乎一直是人们的想法。

根据这些原则,宪法规定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并避免任何人作为少数或多数享有特权。第15条禁止国家“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第16条确保这些因素在与国家任何职务的雇用或任命有关的事项中不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我们的《宪法》极为明确地指出,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这个社会不存在分裂,不需要保护任何人。

这一想法在最高法院驳回请愿书(巴尔·帕蒂尔诉印度联邦)的判决中得到了明确重申。2005年8月8日。4730号案件),要求将耆那教徒列为少数民族。大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从《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章节中可以归纳出的宪法理想,是创造没有必要保护或保护少数或多数人权利的社会条件..........”。

谁才是印度的少数民族?这个问题令人困惑,没有单一的答案。印度有着无数的社区、种姓、宗教、语言和种族,在这些属性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少数民族;一些人表现出相互冲突的身份,使他们同时成为多数人和少数人,而另一些人可能表现出使他们处于双重劣势的特征。

将一个实体归类为少数群体机构或将个人归类为少数群体是一种滑坡,将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并鼓励印度不同群体中要求少数群体地位的呼声——这是国家灾难的处方。

在多元化的印度,甚至认定印度教徒占多数也是一种误导和不公平的猜测;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件中指出:“因此,印度社会以种姓为基础,本身被划分为不同的少数群体。每个种姓都声称与其他种姓是分开的。在种姓制度盛行的印度社会,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或特定群体可以自称占多数。他们都是印度教徒中的少数民族..........该国已于1956年根据《国家重组法》在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组。国家内部基于语言对语言少数群体的区别对待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鼓励基于宗教的少数群体的相同概念,那么由于各种分裂力量已经处于阶级和社会矛盾之中的整个国家将进一步面临基于宗教多样性的分裂。这种基于宗教的少数民族地位的主张将会增加,人们会满怀希望地认为,作为宪法保障的一部分,不同阶层的人会得到特殊保护、特权和待遇。鼓励这种分裂倾向将严重冲击宪政民主的世俗结构。”

更重要的是,这个难题在本质上并不纯粹是宪法问题。选票银行政治和少数民族绥靖政策是问题的关键。当然,卡皮尔·西巴尔,一位杰出的国会议员,在当前的案件中是AMU的高级律师,这并不是巧合。

回顾一下AMU过去的法律记录,可以支持对国会少数民族绥靖政策的指控。1967年,最高法院裁定,穆斯林大学既不是由穆斯林少数民族建立的,也不是由穆斯林少数民族管理的,而是通过中央立法机构的一项法案——1920年的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法案——成立的,因此不是一个少数民族机构。(阿齐兹·巴沙诉印度联邦,1967年)。当时国大党是执政党,人民党(或Jana Sangh)不在其中;因此,觉醒的自由主义者很难让人民党插手此事。

1981年,在英迪拉·甘地的领导下,国大党打出了安抚少数民族的牌,修改了《印度民族联盟法案》,恢复了印度民族联盟的少数民族地位。2005年,医科大学利用其作为少数族裔机构的特权,决定在研究生医学课程中为穆斯林保留50%的席位。作为回应,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驳回了大学命令和1981年的修正案,理由是根据1967年的Azeez Basha, AMU不是一个少数民族机构。针对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促成了目前的判决。

将一个机构指定为少数群体机构会产生一系列平行的规范,这对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来说并不是一个好兆头;它赋予这些实体与平等精神相抵触的特权,并使它们可以随意偏离公认的国家政策。具体来说,它为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保留创造了另一条途径,从而在社会中造成更多的分裂;这也延续了贫民窟的心态。它还允许这些机构藐视国家政策,比如对最高种姓/最高种姓的合理保留,这不是基于宗派考虑,而是基于历史歧视的实际证据。

最高法院判决(巴尔·帕蒂尔诉印度联邦)中的这些话更能反映我们的宪法,应该成为我们的目标:“我们应该防止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基于多元民族主义的神权国家。我们对世俗主义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没有宗教。国家平等、尊重所有宗教和宗教团体,不干涉他们个人的宗教、信仰和崇拜权利。”

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会)不应鼓励不同社区要求根据该法将其列入通知少数民族名单,而应提出方法和途径,帮助创造社会条件,逐步减少和完全取消通知少数民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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